网站宪章的修订
本次对《网站宪章》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网站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领导职责的代理与继承顺序,并调整站务团队的准入机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 网站管理机构章节的修订与扩充
- 第八条,明确了管理决策工作组组长的身份。新增规定“管理决策工作组组长即是俗称的‘站长’,是本站的最高负责人与对外代表”,使该职务的权责更加清晰。
- 新增第九条,增设了组长缺位时的代理机制。详细规定了因辞职、未通知离职、短期或长期无法履职等不同情况下的代理组长产生办法:
- 对于前两种情况,明确由组长事先指定的管理决策工作组组员担任代理组长(对外称代理站长)。
- 对于后一种情况,规定了基于加入时间、担任正式站务时间等多重因素的排名机制,排名最高者需经站务组相对多数决表决通过后方可就任代理组长。
- 明确了代理组长的权限期限为“直到站务组产生新组长为止”。
二、 网站站务章节的修订
- 第二十五条,收紧了成为站务的申请渠道。将原先“可通过申请成为候补站务”修改为“可通过申请成为实习站务”。这意味着直接申请的入口从“候补站务”下移至“实习站务”,提高了成为正式站务团队核心成员的准入门槛。
三、 附则章节的调整
- 因新增条款,附则的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原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内容,在修订二版本中调整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其内容本身未作实质性修改。
四、 条文序号变更
由于在第二章“网站管理机构”中新增了第九条,后续所有章节的条文序号均发生了连锁顺延调整。例如,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原“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六条”,以此类推。此乃结构性调整,不改变条文内容的实质。
网站站规的修订
关于《网站站规(修订版本)》的修订说明
本次对《网站站规》进行了系统性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违规行为的界定,完善调查处理与申诉程序,并细化处罚标准以增强其可操作性。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 总则部分的修订
- 第二条,适用范围扩大。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冒用本站成员身份造成问题的自然人”的管辖,使规则对身份盗用行为产生约束力。
- 第四条,处罚决定权限更为明确。强调站务组与管理决策工作组“非程序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直接决定与执行处罚”,突出了其监督与裁定职能。同时,明确了超出权限的处罚需“同时报告上级机构审议或批准”,加强了程序控制。
二、 违规处罚种类部分的修订
- 第五条,附加处罚的规定更为详尽。
- 明确“限制加入”亦可单独使用。
- 增设了附加处罚期限的决定权限与程序:180日及以下的由两名以上纪律站务决定并备案;180日以上的需报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审议。
- 新增规定,对于被列入需观察人员列表期间再次违规的,可加重处罚。
三、 违规行为与处罚标准部分的修订
本章修订内容较多,对多项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与调整。
- 第九条,对创建空白页面的行为进行了细分。新增对创建内容为“单纯的侮辱性词汇”或“无意义内容”页面的处罚规定,并根据情节设定了从提醒至移除成员资格的梯度处罚。同时新增对非本站成员在沙盒站违规的跨站处理机制。
- 第十三条,加重了对标签不当使用行为的处罚。将“自己的作品不添加标签的”处罚上限由警告提升至严重警告;将“擅自移除或添加由仅能站务人员添加或移除的标签的”处罚由警告提升至警告或严重警告。
- 第十六条,细化了抄袭行为的处罚标准。将抄袭篇数与处罚程度更精确地挂钩,明确了“三篇以上五篇以下”对应“封禁30日以上”,“五篇以上”对应“永久封禁”。竞赛中的抄袭行为最低处罚明确为“封禁180日以上”。
- 第十七条,细化了使用AI生成内容的处罚标准。明确“三篇以上”对应“移除成员资格或封禁15日以上”。竞赛中此类行为的最低处罚明确为“封禁90日以上”。
- 新增第十九条,增设“恶意评分”行为及其认定标准。明确了对因个人恩怨等不合理原因持续针对特定成员评分的行为的处罚,并列举了三种具体认定情形。
- 第二十一条,调整了过激言论的处罚梯度。将封禁处罚明确为“封禁60日以上”,使处罚下限更为清晰。
- 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统一并提高了对骚扰和网络暴力行为的处罚下限。将骚扰行为的封禁处罚明确为“封禁270日以上”,将网络暴力行为的封禁处罚明确为“封禁270日以上”。两条均新增规定,对因处罚失去成员资格后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者,保留加重处罚的权利并建议受害者报警。
- 新增第二十六条,增设“冒充本站成员或站务”的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区分了本站成员与非本站成员的冒充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 第二十八条,将站务人员违规的处罚原则由“提升一档”修改为“应当从重处罚”,给予了裁量时更大的灵活性。
四、 新增第四章“调查与处理程序”
本章为新增章节,系统性地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发现、举报、调查与处理流程。
-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违规线索的来源及初步筛查程序,规定了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的处理路径,并强调了“告诉才处理”案件的举报主体要求。
- 第三十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为基本原则,同时明确骚扰、网络暴力等特定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的原则。
-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细化了各类处罚的执行程序。特别是将“移除成员资格”、“封禁”、“永久封禁”的决定程序统一规范为需由纪律方向站务讨论后,报请“管理决策工作组审议”或“批准”,并明确了处罚记录帖的必备要素。同时,要求所有提醒、警告、严重警告均需向管理决策工作组报告与说明。
五、 申诉部分的修订
- 第三十六条,申诉渠道在私信基础上增加了“邮件联系”。
- 第三十八条,将申诉期内的申诉机会由三次增加至五次。
- 新增第四十条,设立了减轻处罚的限度,规定经申诉减轻处罚后,剩余的处罚期限不得少于原期限的二分之一且不得低于已执行时间。
六、 附则部分的修订
- 第四十三条,新增处罚计算标准,明确“一律记365日为一年,30日为一月”。
- 新增第四十六条,增设对未成年人(特别是14周岁以下)的特殊保护条款。规定在此类受害者证据充足时,可由站务主动发起告诉并处理,涉及性骚扰的必须报告执法机关。
七、 文字表述修订
全篇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化修正,例如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完善为“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将“应当加重或适用顶格处罚”完善为“应当从重、加重或适用顶格处罚”,使法律用语更为严
谨准确。
一、为规范处罚与站务人员的行为,制定了纪律工作条例。
二、因宪章、站规的修改,其他规定将同时有一定程度的修改。
根据宪章的规定,本站的所有成员都可在本倒计时结束之前对宪章的本次修订提出意见,以及是赞成本次修订还是反对本次修订。
实践,才是唯物辩证法;不实践,半点唯物都没有。
所以,老师,你要——
北海,我只能告诉你要多想多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