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WRITE ON PAPER(下称“本站”)内容创作、违规处罚与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网站宪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站及其附属网站,以及拥有本站成员的自然人、以本站成员身份造成问题的自然人或冒用本站成员身份造成问题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与宪章的规定原则相冲突的,以宪章规定的为准。
第四条 仅有运营方向、纪律方向的站务才可决定与执行处罚,网站站务组与管理决策工作组非程序规定与特殊情况不直接决定与执行处罚,但享有监督指导权及最终裁定权。
运营方向与纪律方向的站务仅有权做出最高严重警告的处罚,任何超出权限的处罚决定都应当由多名上述工作方向站务的讨论同时报告上级机构审议或批准。
第二章 违规处罚的种类
第五条 本站的处罚的类型有:
(一)提醒;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移除成员资格;
(五)封禁;
(六)永久封禁。
附加处罚有:
(一)列入需观察人员列表;
(二)限制加入;
(三)剥夺申诉权。
(四)IP(段)封禁。
以上的处罚种类适用网站全部成员,是否使用附加处罚应当视情况而定;另外需要注意,附加处罚除列入需观察人员列表与限制加入外不可单独使用。
所有的附加处罚均分为有期和无期,有期的期限为180日以下的,应由不少于两名纪律方向的站务讨论决定并执行,后报备案;180日以上的,应由不少于两名纪律方向的站务讨论后报由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审议。
被列入需观察人员列表的,在处于列表的期间违规的,可加重处罚。
第六条 对违规者的处罚,应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主观恶意与造成的客观影响、违规者的过往记录与事后改正态度。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一)初次违规;
(二)违规未实际损害他人权益与网站运营;
(三)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取得被侵害方谅解;
(四)本规定中的其他适用情形;
(五)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认为的其他情形。
具体减轻幅度,永久封禁以下的,由纪律人员讨论决定,以上的,由管理决策工作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或适用顶格处罚:
(一)多次违规;
(二)造成他人权益严重损害或严重影响网站运营的;
(三)违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的;
(四)三个月内累计受五次以上警告的
(五)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认为的其他情形;
适用且需要顶格处罚的,需要管理决策工作组讨论批准。
第三章 违规行为与处罚标准
第九条 创建空白页面的,视创建页面数量,应当予以提醒或警告。
创建页面却只有单纯的侮辱性词汇的,或者只有无意义内容的,视创建页面的数量以及侮辱性词汇的严重性、指向性,应当予以提醒、警告、严重警告或移除成员资格。
特别的,是非本站成员在本站的附属沙盒站违规的,我们有权向其是成员且最活跃的网站管理组、站务组发函要求处罚。情节严重的,本站可以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必要时可予以限制加入。
第十条 在主站上传与作品无关文件的或在附属网站上传大量无意义、无使用文件的,视上传文件数量与大小,应当予以提醒或警告。
累积或合计上传的文件大小在1024MB以上的,应当予以移除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在讨论区刷帖的,视情况予以警告,经劝阻不停止的,应当执行锁帖操作并予以严重警告。
第十二条 在站务人员宣布锁帖后依然回复或新开讨论串继续话题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第十三条 擅自修改他人作品内容或标签的,视情况予以提醒或警告,经劝阻不停止的,应当锁定页面予以严重警告。
自己的作品不添加标签的或添加过多且无必要的非正式标签的,应当视情况予以提醒、警告或严重警告。
擅自移除或添加由仅能站务人员添加或移除的标签的,应当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第十四条 给自己作品好评(Upvote)的,应当视情况予以提醒、警告或严重警告。
第十五条 泄漏网站加入暗号的,应当移除成员资格或封禁,以下行为属于泄漏网站加入暗号:
(一)告知他人暗号;
(二)代写申请书;
(三)在群聊中发布暗号;
(四)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认为的其它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的,使用代写服务的人员应当移除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作品存在抄袭的,应当视情况予以移除成员资格、封禁或永久封禁。
抄袭作品在一篇以上三篇以下的,应当移除成员资格;三篇以上五篇以下的,应当封禁30日以上;五篇以上的,永久封禁。
在竞赛或活动中存在抄袭情况的,不论多少,应当封禁180日以上或永久封禁。
作品为合著的,主作者视为主犯,负主要责任,其他作者视为从犯,负次要责任;无法确定主次的,一律承担主要责任。
作品经查实属抄袭的,应当先锁定页面固定证据,对作者进行处理并归档证据后删除。
第十七条 作品使用AI生成的,应当视情况予以严重警告、移除成员资格或封禁。
以文字为主的作品,其文字部分不得使用AI生成,图片(艺术作品)类作品;图片(艺术作品)部分不得使用AI生成,以此类推。
使用AI生成的作品,除非有决定性的证据,否则一概疑罪从无。
作品在一篇以上三篇以下的,应当严重警告;三篇以上的,应当移除成员资格或封禁15日以上。
在竞赛或活动中存在使用AI生成的情况的,不论多少,应当一律封禁90日以上。
作品为合著的,主作者视为主犯,负主要责任,其他作者视为从犯,负次要责任;无法确定主次的,一律承担主要责任。
作品经实属使用AI生成的的,先锁定页面固定证据,对作者进行处理并归档证据后删除。
第十八条 涉嫌操纵评分的,主导者、主导团伙应当视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移除成员资格或封禁;竞赛期间对参加竞赛的作品操作评分的,应当移除成员资格或封禁;对于参与者,应当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移除成员资格。
以下行为属于涉嫌操作评分:
(一)在讨论区、群聊中要求他人对一个或多个指定作品投出指定票类的;
(二)在讨论区、群聊中诱导、引诱他人对一个或多个指定作品投出指定票类的;
(三)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认为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的行为,告诉的才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因个人恩怨或其他不合理原因持续的针对特定成员的作品投出特定投票的,视为恶意评分,应当视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移除成员资格。
恶意评分的其他认定标准如下:
(一)针对特定成员发布作品总数三分之一以上投出特定投票;
(二)针对特定成员的新发布作品持续的投出特定投票;
(三)属于第十八条中操作评分参与者的。
本条所述的行为,告诉的才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拒不执行站务人员在行使职责时的合理、合规的指令、要求、请求或命令的亦或者妨碍站务人员行使职责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移除成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存在过激言论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移除成员资格、封禁60日以上或永久封禁;在作品中也存在过激言论的,处罚同上。
过激言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煽动暴力或仇恨;
(二)人身攻击与侮辱;
(三)歧视与偏见(例如宣扬种族主义、性别歧视、宗教歧视等);
(四)虚假与误导信息;
(五)(威胁)侵犯隐私与曝光;
(六)其他危害公序良俗的言论。
因为情绪所导致的人身攻击与侮辱,可适用较轻处罚或不处罚,造成后果严重的除外。
并非故意传播虚假与误导信息的,应当协助站务人员澄清,同时可适用较轻处罚,造成后果严重的除外。
第六项所规定的其他言论,应当由管理决策工作组裁定,否则不得使用此项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布单纯广告的,应当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发布毒品、枪支、赌博、黑产、色情内容、政治敏感内容与欺诈与诈骗内容等恶性广告的,应当永久封禁。
第二十三条 骚扰他人的,应当予以移除成员资格、封禁270日以上或永久封禁。
任何违反他人意愿的行为,造成他人不适,或威胁、干扰他人的行为,均可被认为是骚扰行为。
骚扰行为的界定以他人主观感受与客观证据为准,不得以“开玩笑”“不是故意的”等作为免责理由,但可适当减轻处罚。
性骚扰或骚扰未成年人的,应当最低给予封禁1年的处罚;性骚扰未成年人的,永久封禁,不得申诉。
本条所述的行为,告诉的才处理,在QQ群等遭遇骚扰的,可事先联系平台方或报警,后联系我们辅助。
因处罚而失去本站成员资格且仍继续骚扰行为的,我们保留加重处罚的权利,同时建议被骚扰者报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网络暴力他人的,主导者与参与者应当予以封禁270日以上或永久封禁,严重的可附加IP封禁。
网络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骚扰行为;
(二)持续的侮辱、谩骂、阴阳或人身攻击;
(三)造谣或诽谤;
(四)人肉搜索、威胁人肉搜索或煽动人肉搜索;
(五)长期恶意举报;
(六)煽动他人进行上述行为的;
(七)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认为的其它情况;
(八)我国国家机关做出规定的其它情形。
受到网络暴力的,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处理同时保存好证据,有必要的可及时报警。
因处罚而失去本站成员资格且仍继续网络暴力行为的,我们保留加重处罚的权利,同时建议被网暴者报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侮辱、贬低、攻击或抹黑本站且造成了不良影响的,视后果与情节,对主导者(主导团伙)与参与者应当予以移除成员资格、封禁30日以上或永久封禁。
第二十六条 本站成员冒充本站的其他成员、站务的,应当视情况予以严重警告、移除成员资格或封禁;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移除成员资格、封禁60日以上或永久封禁。
非本站成员冒充本站成员的,可列入需观察人员列表同时限制加入,在造成不良后果的,我站可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地的管理组予以当地(站、群)相应的处罚。
情况特别严重的或被冒充者有诉求的,本站也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使用特殊手段破坏本站正常运行或破坏其他网站的,应当永久封禁,以下行为可认定构成破坏网站正常运行:
(一)发布内容重复的、具有骚扰性质的页面;
(二)通过盗取主管理员账号删除网站或盗取站务账号修改、删除重要页面、文件的;
(三)使用具有恶意或骚扰性质的span块掩盖页面的;
(四)使用JavaScript块导致页面功能无法使用的;
(五)通过重定向恶意编辑各分类下“_template”页面的;
(六)使用特定div块使页面的div崩坏的;
(七)网站站务组与管理决策工作组认为其他能够干扰到Wikidot站点运营的行为。
外站受到本站成员破坏的,应当由该站站务组或授权代表联系本站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进行处理,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页面的编辑记录;
(二)群聊聊天记录;
(三)其他证明该行为的证据。
本站认为证据不足或事实存在疑问的,有权拒绝其请求。
第二十八条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应当一律永久封禁,并通知国家执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站务人员违规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除明确规定需要告诉才处理的,其他的违规行为可经由匿名举报、成员举报、受害者举报、违规者(团队)自行举报、站务巡查、站务举报、管理决策工作组举报或站务组举报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并进入处理程序。
接到或发现违规线索后,对应的站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举报的证据与违规线索进行初步筛查,确认证据与线索的真伪以及是否清晰、是否属于本站管辖范围、以及构成的违规行为等。
初筛后,可由站务单独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做出合适的处罚决定;应当交由讨论或情况复杂的,应当主动召集讨论;应当由管理决策工作组决定或站务组决定处罚的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及时上报。
规定需要告诉才处理的,必须要由本人举报或监护人举报,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由管理决策工作组举报或站务组举报。
第三十一条 除骚扰和网络暴力的违规行为以及站务组认为的其他的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其他的违规举报一律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凡是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对方违规的或完全依靠推测认为有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受理,但仍需记录。
第三十二条 提醒、警告与严重警告等处罚可由运营方向与纪律方向任意站务做出,采用职员贴、私信或邮件形式做出。
警告与严重警告应当在发出职员贴后前往管理站相应讨论区做记录与说明。
提醒、警告与严重警告做出后应当向管理决策工作组进行报告与说明。
第三十三条 移除成员资格应当由纪律方向站务讨论后报管理决策工作组审议,后在管理站处罚记录讨论区发布帖子,帖子需要说明被处罚者、处罚原因、证据、处罚依据与参与裁定者。
第三十四条 封禁应当由纪律方向站务讨论后报管理决策工作组审议,由指定站务在管理站处罚记录讨论区发布帖子,帖子需要说明被处罚者、处罚原因、证据、处罚依据、参与裁定者、封禁时长与管理决策工作组意见(如有)。
第三十五条 永久封禁应当由纪律方向站务讨论后报管理决策工作组批准,由指定站务在管理站处罚记录讨论区发布帖子,帖子需要说明被处罚者、处罚原因、证据、处罚依据、参与裁定者与管理决策工作组意见(如有)。
第五章 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警告、严重警告的用户,需要申诉的请在建议与反馈讨论区中发帖进行申诉。
第三十七条 被移除成员资格、封禁或永久封禁的,应当私信或邮件联系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纪律人员申诉。
第三十八条 申诉的有效期为处罚做出三个月内,超过三个月的,概不受理,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认为需要受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每名被处罚者在申诉期有五次申诉机会。
第四十条 申诉由你所发送信息的站务受理,对结果不服的,应向管理决策工作组要求再次复核,仍不服的,向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提出申诉请求。
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作出的处罚为最终处罚,不得再次申诉。
第四十一条 被封禁、移除成员资格附加有期限制加入、封禁附加有期限制加入的,经申诉程序决定减轻处罚的,减轻处罚后的封禁、限制加入时间不得少于原处罚时间的二分之一且不得低于其原处罚已执行的时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站规由管理决策工作组制定,最终解释权归站务组与管理决策工作组所有。
第四十三条 网站站务为缓解问题、冲突、矛盾或固定保留证据,可以使用锁帖、锁串与锁定锁定页面等手段。
第四十四条 做出的处罚,一律记365日为一年,30日为一月。
第四十五条 针对站务人员的违规在站务组内的处罚,请参阅《站务人员处罚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版本施行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则或修订版本;但是如果本规则或当前修订版本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定或修订版本施行以前,依当时的规定已经做出并生效执行的处罚,继续有效。
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确认受害者为14周岁以下的且有充足证据的,应当由站务组或站务人员发起告诉并直接由站务组或管理决策工作组处理;涉及性骚扰的,应当同时向国家执法机关报告。
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除性骚扰外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凡是在本站外违规,依照本规则应当受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他站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作为本站处罚的参考;
(二)在他站已接受相应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被管理决策工作组和站务组认为是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我国”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
